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创新设计的制度, 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历史上颇为悠久的直诉制度(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告御状”)。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是为了尽可能防止因为官员利益勾结、腐败而导致的严重审判不公,确保司法公正而设立的,底层的老百姓在迫切需求的状态下,可以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越过地方政府及官员,直接向钦差大人甚至皇帝上诉。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诣阙上书”,通过三种方式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诣阙直接申诉"即直接到京师向皇帝告御状;将上诉状交到公车司马令(掌皇宫司马门的警卫和接待工作)后呈交皇帝审阅或者用邀车驾(拦截官员的交通工具) 的方式进行直诉。晋武帝时期,直诉方式衍变为“登闻鼓”制度,就是在朝堂或者都城里悬设“登闻鼓”,老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相关部门听到鼓声录状上奏。到了唐朝,直诉制度进一步的发展和扩充,包含了挝登闻鼓、邀车驾、立肺石(在红石头上站三天三夜表达案情的冤屈后可得到直诉的目的)、上表(等同于现在的写信上访),《唐六典》记载:“??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答听,挝登闻鼓。若茕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于肺石之下”宋代的直诉制度更加完善,对于诣阙投诉,还设立了专门的机关予以受理。直诉制度发展到宋代,有了三个部门受理老百姓的直诉案件,即登闻检院、理检院和登闻鼓院。如上述部门不受理,当事人还可以采取拦驾的方式,由军头引见司转奏。到了明朝, 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越级上诉,直诉行为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对老百姓的直诉予以处罚(《大明律》规定对越级直诉讼的老百姓“笞五十”),另一方面将越级申诉的人数作为对官员在地方为官能力的参考标准,越诉人数过多,则负责地方的主管官员则要受到处罚。到了明朝后期,发展到了只有国家机密重事才可以直诉,而个人事由禁止直诉。到了清朝,直诉制度予以恢复,老百姓在地方司法机关审断不公的时候,可以赴京城告御状,主要是叩阀(直接向皇帝告状)和京控万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