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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界定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3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规定来看,关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日趋完善,但是由于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及规定都未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身份及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定位,这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产生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缺乏执法权或各类工作参与者之间职权模糊、分工不明确、相互越位等不利社区矫正实施的现象发生。 1.2目前各地实践中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的规定自试点开始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已走过11个年头,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也开展地热火朝天,虽然有中央下发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如《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其具体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我国各地区的实际做法却各不相同。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并未死守相关法律或文件的规定,而是各自形成了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的制度模式。虽然各地具体做法各具特色, 但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依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既然各地具体实践活动各不相同, 那么关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名称、身份和职责也会有差异。通过考察几个有代表性地区的社区矫正实施的实际情况,其中关于工作主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可以概括如下: 北京模式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分别是由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称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专业专职力量组成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①其中由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协管员组成的专业矫正队伍是在司法所的组下建立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这里的司法助理员是指司法所的工人员,矫正干警是从监狱、劳教局抽调的且具有警察身份,协管员是指由向社会招聘的司法社工。①庄春英.关于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OL]./moj/yjs/content/2012-10/18/content_2787355.htm?node=30053.2014-3-9.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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