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功效、作用和影响。它是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的属性。第二,稀缺性。财产作为一种资源,应当具备稀缺性的属性,不能无限量的存在。无限量存在的物,如空气和阳光,虽对人有用, 但“人人可以各取所需不必付出代价,所以不可能产生财产权”。②第三,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又称可支配性,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可以实现现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网络虚拟财产具备这三个基本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的有用性。这一特性表现在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三个方面: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可以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玩家使用游戏卡、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战胜对手获得了精神上的愉悦。在赢得更多积分、经验值、高级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时,玩家的成就感得到了满足。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在这些数据被创造或获得的过程中,往往凝聚着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社会劳动。他们或者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或者为此支付了大量的金钱——社会劳动的货币表现形式。@前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后者用金钱直接购买,二者均体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交换价值,有着变现的有用性。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交易,例如,在从游戏运营商处购买游戏点卡后,玩家便获得了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当达到特定游戏程序规定要求时,玩家就得到相应网络虚拟财产。二是玩家之间的自发的交易转让,一般表现为玩家私下以现金付款或兑换 4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6,第104页. 4彭万林主编.民法学:M:.中陶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49页. 。李翔主编.经济犯罪司法适用疑难解析: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第1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