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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实施。应联合外购关键部件及底盘(或整车)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序号许可条件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km 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 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 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 7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审查 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 4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8 条、第 19 条、第 21 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 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 2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5.监督检查要求:(1)第 3 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 13 条、第 17 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 21 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 14 条至第 21 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 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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