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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适用限制论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6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针对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一度引起争议,尽管学界有不少声音反对将公平责任写入《侵权责任法》,但是该法最终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立法上已经再度确认了公平责任制度,但是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论却并未平息,只不过争议的焦点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公平责任制度的设置对于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理念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同时,法律上对公平责任的规定体现出较大的弹性,因此,与无过错责任相比,公平责任对过错责任的冲击实际上有过之而无不及。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在于利益的平衡,主要表现为权益的救济与个人行动自由二者之间的平衡,公平责任的不当适用则很可能妨碍侵权法的这一功能。因此,在公平责任已成制度现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其适用进行合理限制。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拟就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仅中国知网收录的相关文献中,题目包含“公平责任”的文献就已经超过两百篇。不过,关于公平责任的现有研究成果,大部分集中在关于侵权法归责原则问题上的讨论,学者关注的重点主要是公平责任的地位问题,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则较少有学者论及;而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则更是论者寥寥,或者仅仅是轻描淡写,缺乏全面、深入的研究。因此,尽管公平责任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则仍然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和空间。在正式研究这一问题之前,笔者原本以为公平责任的设置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甚至为我国所独有;然而,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才发现恰恰相反,实际上公平责任是比较法上的产物。不过,通过考察比较法上关于公平责任适用限制的立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公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几乎成为已经立法上的孤例,其他大部分规定了公平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都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于特定的案件类型。除此之外,与其他立法例相比,我国立法在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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