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损害以及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作为是对侵权行为本身的直接规制,损害赔偿是事后间接地填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从侵权请求权的角度来看,《秩ㄔ鹑畏ā返诙惶豕娑ǖ那秩ㄇ肭笕ò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此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既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范畴,也属于侵权请求权的范畴。在此种情形下学界围绕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上存在对停止侵害请求权性质认定的分歧,产生了侵权责任吸收绝对权请求权说。⑶秩ㄔ鹑斡刖匀ㄇ肭笕ㄇ炙怠啊币约熬汉纤““。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承认在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适用独立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来看,我国似乎采用了“侵权责任吸收绝对权请求权说”。“列但无论采取哪种学说,从条文来看停止侵害责任之适用同样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可见,无论是从著作权属绝对权的角度提出的不作为请求权,还是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两者之适用均不以过错为要件。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两者之功能尚不明确。需要从法规效果的角度进行分析。传统上民事责任具有预防功能、复原功能及惩罚功能。“”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强调对私权的保护,民事责任中惩罚功能逐渐没落。我国《侵权责任法取消了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维持损害赔偿的复原功能潞筇畈基础上,强化对非财产损害的预防燃功能。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形式。德国民法典》第醯项①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匀栽谘有械和停止妨害请求权越ɡ吹。有学者认为,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从请求权的层面命名,属于德国法系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相当于德国法系的“停止妨害请求权”。“射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魅ǚㄏ峦V骨趾Ψ稍鹑蔚睦砺塾牍娣陡攀。Ⅸ德国民法典醯项“所有权人受到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妨害时,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