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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有限责任的适用限制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影响到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投资的回报问题。Р(二)有学者提出有限责任的替代形式Р基于上述考虑,学者们提出新的责任形式,归纳起来不外乎三种:一是无限责任形式,使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二是双重责任并存的模式,即在一个公司中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股东同时并存,负有限责任者则不参与管理,无限责任的股东直接管理公司。三是按比例分担责任,即股东各依其投资比例对债权人直接负责。Р三、有限责任确实存在缺陷Р(一)对债权人不公正Р首先是股东享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债权人通常无权介入公司的管理过程,甚至对公司的内部管理一无所知,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蒙受损失最大的还是债权人。如果股东负有限责任,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他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不管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有权管理公司的。然而,股东却仅以其出资负责,这显然与其享有的权利是不相称的。第二,股东前期获利的无限性与后期责任有限性不对称。获得股息、红利等会超出其全部投资额,而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而变得两手空空,第三,股东转移风险给债权人时信息不对称。既然股东已经意识到其投资是有风险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将其经营风险转移给外部的债权人。总之,有限责任制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却相对滞后。Р(二)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Р公司的运作是靠人来实现的,每一个公司背后站立的都是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并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而即使出现此种情况,由于有限责任的存在,阻碍了债权人要求董事负责的请求。还有一些董事常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隐匿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等行为。在集团公司中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中的附属公司可能并没有财产,而只是被母公司用来作为欺诈他人、规避法律的工具。而有限责任的存在,阻止了债权人对董事直接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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