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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46 |  大小:1722KB

文档介绍
动取消其Р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同时,因招标单位要求竞标人提供特定银行出具的保函,Р同样因信用记录问题该特定银行会拒绝出具,这实际上导致了企业无法参与投标,Р即便有特级资质这个“金字招牌”也派不上用场。Р 从温州法院办理的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何修复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是摆Р在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和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如果重整程序因为前Р述失信惩戒及相关副作用而无法推进(如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无法执行),那么Р依据《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可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1信用修复问题得不到Р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重整效果和企业的后续健康发展。Р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克服各类失信记录和惩戒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对破产重Р整企业尤为重要,亦即修复破产重整企业信用非常必要。信用是企业的生命和灵Р魂,是获取资金投入、人脉资源、市场地位的可靠保障和坚强后盾,特别是对于Р破产重整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信用修复难题,即便有投资Р人投入资金推动破产重整企业恢复和发展,也会在后续经营中步履维艰,甚至再Р次走向经营崩溃。2只有修复破产重整企业之信用,才能使其重新回到市场公平竞Р争的正常轨道上来同台竞技,才有可能使其活力再生、价值再造,实现破产重整Р的目的和初衷。令人忧心的是,当前,无论是法院、政府还是管理人,都只是强Р调去解决负债、资金等问题,但对信用或信用修复这个不那么“显性”但绝对重要的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重视。РРР1 参见《企业破产法》第 93 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Р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Р2 潘光林:《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温州探索》,载于《中国审判》2017 年第 17 期。Р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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