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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Р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Р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Р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Р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Р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Р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Р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Р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Р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Р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编辑本段]Р第七章债权人会议Р Р第一节一般规定Р Р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Р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Р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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