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二)从依法批准的矿井地址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中,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水泵和排水管的能力应按规定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主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1.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V≥8Qs(m3)2.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时:V≥2(Qs+3000)(m3)且应符合?V≥4Qs(m3)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Am=330?20Bn104 Pn?(万 t/a)2.矿井最大涌水量排水能力:Am=330?20Bm104 Pm?(万 t/a)式中:An—排正常涌水时的能力,万 t/a;Bn—工作水泵小时排水能力,m3/h;Pn—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正常涌水量,m3/t;Am—排最大涌水时的能力,万 t/a;Bm—工作水泵加备用水泵的小时排水能力,m3/h;Pm—上一年度平均日产吨煤所需排出的最大涌水量,m3/t。以上两种计算结果取其小值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第五章?供电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十九条?核定供电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装置完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运行正常;(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三)年产 6 万 t 及以上的矿井应有两回路独立的、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的电源线路;(四)年产 6 万 t 以下的矿井采用独立的、未分接任何负荷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应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