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4.3 、最长期诉讼时效(二十年) 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但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第 137 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5、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5.1 、侵权行为之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5.2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5.3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6、诉讼时效的中断 6.1 、概念及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 140 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诉讼时效的基本概念 6.2 、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6.2.1 、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申请仲裁、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6.2.2 、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 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有限制,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但应保证在事后能够证明; 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