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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的再认识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两种保证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权利主张或者义务履行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造成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联系并不是完全的无缝隙连接。 Р 三、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点。担保法规定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债权人如果已经进行了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主张,那么保证期间就适用诉讼中断的规定。理论研究者对担保法这项规定,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笔者认为既然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就说明保证期间是存在的,而且还在发挥着作用,那么就应该按照诉讼时效的相关原则,来处理已经中断的保证期间。所以应当仍然根据保证期间的性质处理有关问题。假如中断的法律效果产生于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就应该重新计算。 РР 四、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担保法规定在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保证人必须在保证期间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并没有对自己的权利提出主张,那么保证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将被免除。在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规定中,对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期间的连接问题并没有明显的体现。当保证期间到期的时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就开始发挥作用。同时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与一般保证中是不同的。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所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当中对保证期间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实践总结,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关于保证期间的理论研究上,还面临着很多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对我国司法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Р РР1/view-2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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