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服从规划管理。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从事纯农业生产的村民,可在村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内申请建房。Р (三)对依法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法安排进居民区(点)建设的,可按照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审批后,在原址上予以重建。Р 第十条 相关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住房困难村(居)民的“保障性住房安置、居民区(点)建设、D级危房和因灾倒塌房屋的处置与重建改建”等具体措施,并报区政府审批;在已确定实施的规划居民区(点)上村(居)民住房建设遗留问题,由各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研究拟定具体解决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Р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把好住房建设审批关,坚决做到“七个”不批:xx公路、xx路、xx路、Sxxx两侧非规РР划确定的居民建房点不批(自然村落延伸、填空补缺除外);分户新建住房位置不处于已审批居民点(区)方案及自然村落范围内的不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规划强控区不批;占用基本农田不批;建新不拆旧不批;不满足安全隐患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线、加油站、加气站等)安全距离的不批;未提交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的不批。Р 第十二条 村(居)民建房禁止违规毁林、挖山,占用耕地、水面,圈地打围墙;禁止在村(社区)组居住规模较集中的自然居民区外申请建房;禁止通过出租(承租)、承包土地等“以租代征”方式违规建房;在城市近郊流转土地、规模建设农村公共或生产设施均应依法审批。Р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城镇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原有住房因灾倒塌,因危房鉴定、报建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政策减免;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的危房鉴定存在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核。Р 第十四条 在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