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第十七条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第十九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