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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印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退还给当事人,并追回现金,严禁未审单据抵库。第三十一条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村级组织制度。县农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监督检查。第十二章财务公开管理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公开制。第三十三条一般的财务事项每季度账后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和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经济业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会议、“明白纸”等形式公开。第三十四条对公开中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让群众满意。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骗取、虚报、冒领国家强农惠农资金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等作为村级收入的;2.私设“小金库”的;3.用公款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从中牟利的;4.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已入账的,由审核审批人、会计和报账员全额退赔;未入账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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