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第四十四条 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