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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吉林资字〔1991〕876号)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1 平方米林地内有幼苗、?幼树多株的, 按 1 株计算。( 二 ) 占用林地期限不足?1 年,按 1 年计算。-4-( 三 ) 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的木材价值,?用该林木到成熟时可产木材的价值,减去被砍伐时所采木材的价值求得。( 四 ) 木材价值,按砍伐林木时省规定的木材出厂价计算。( 五 ) 林木到成熟时的木材产量,?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或认定的,当地相同树种的平均生长率、主伐年龄和原木出材率,以林木蓄积量公式和“复利公式”推算。不便以此计算的,由双方商定。七、建设施工单位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对所要砍伐的林木、占用林地的林种确认意见不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 ( 含县级 ) 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八、 被占用林地内的现有林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集运到指定起运地点后,交林木所有者。九、 因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所发生的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费和采伐、集运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十、各占用林地的单位, 对不再使用的林地要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交原林地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按规定负责整平恢复自然植被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收取相应费用,代为履行。十一、单位收取的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费,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5-费票据。十二、 单位收取的补偿费收入属育林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只能用于被占用、 砍伐林地林木的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十三、缴纳的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在建设费用列支的以外,企业在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十四、 林地上其它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十五、 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等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十六、本标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另有注明的除外。十七、本标准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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