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的成本。Р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Р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Р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Р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Р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Р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Р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Р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Р 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Р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Р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Р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Р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Р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Р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