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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1KB

文档介绍
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可证?60日;在一个扣分期,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可证。第三十八条?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期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停业整顿?6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可证;?在一个扣分期,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两次平均扣分值达 60分及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停业整顿?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可证。第三十九条?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一个工程在一个扣分期被扣分达?10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扣分的工程平均扣分值达?60分及以上,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停业整顿?30日,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期,监理企业所监理的任一个工程两次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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