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Р第十八条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立即按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住建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暂扣期间经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暂扣期满时转为绿色监管。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Р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进行自查,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Р第二十条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Р各县(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动态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内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并及时向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考核结果,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各县、(市)施工企业进行抽查。Р第二十一条市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Р第二十二条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等时予以优先考虑。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Р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Р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