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Р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Р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Р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Р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Р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Р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Р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Р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Р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Р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Р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Р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Р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Р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Р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Р 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Р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Р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Р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Р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Р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