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具备时,对放行产品按规定进行检验,按5.3.3(2)的规定执行。(4)过程检验不允许免检和漏检,一旦发现不合格按相关控制程序纠正合格后方可转序。(5)只有通过必须的过程检验合格的过程产品才能放行,前道工序未完成所要求的检验者必须的检验报告未签发或确认前,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或放行。5.3.4最终检验最终检验应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合格,记录有效的基础上进行。5.3.5检验标识(1)检验分下列四种状态,分别建立状态标识。A.待检——用标牌或设置区域标识;B.已检——用合格的检验记录、报告标识;C.检验不合格——采用文件和实物双重标识,可能时进入不合格区隔离管理;D.检验待判定——采用区域或挂牌标识。(2)标识由产品管理或使用人负责保持,当出现标识不清、不能识别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产品标识丢失时应追溯状态的有效性后恢复标识,无法确认时应重新检验和试验,否则不得转序。(3)标识应清析、牢固、持久,以便于识别。(4)每一道工序未做标识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5.3.6检验记录(1)检验后做好记录,记录应有唯一性,能清楚地表明是否已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2)检验记录的管理执行按相关控制程序的规定。5.4人员管理通过对公司与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培训,使其获得必要的专业知识、岗位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作业规程,保证所有作业项目均由合格人员进行。5.4.1培训计划及实施(1)生产部(充装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各部门按计划执行,并对培训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2)计划外培训可由相关部门以培训申请单的形式提出,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5.4.2培训对象和内容(1)对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知识的培训,岗位调整后进行新岗位知识的培训。(2)对中层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3)对新职工进行“公司、厂、班组”三级教育以及质量、安全及其它知识和作业技能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