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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与用户产权分界点确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行地点。三、程序法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文已提及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是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也是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依据之一,当供用电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四、侵权法意义如前文所述,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是区分电力设施产权范围的临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据此,电力设施产权所有人对于在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负责。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处的确定,有助于界定电力设施产权范围,有利于界定损害赔偿责任人。例如,2001年5月8日,某市和义农场嘉禾庄配电室突然短路产生火球,居民用电电压突然增高,达到400伏左右,造成全村停电,大部分居民家用电器烧毁或出现故障。事故发生后,供电部门经实地检查,认为事故是由于用户配电线路老化,造成电路故障,电压增高。村民张某、郭某认为配电室的产权单位和义农场和供电部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将两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745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庭审中,和义农场认为此事故完全是由于供电部门的供电质量引起的,按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张某、郭某的损失应由供电部门承担。供电公司辩称,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规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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