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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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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依据有关规定区分追责。第十七条加大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工程公司(三级子分公司)的问责力度。发生1起较大安全质量事故,要求二级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免去其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现任领导职务,暂时主持工作。如企业内部调查报告或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文件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经二级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恢复领导职务或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如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对1起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要求二级公司给予其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降职或以上处分;对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及以上事故,要求二级公司给予其总经理、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撤职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十八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按照股份公司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到股份公司接受教育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加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规从快问责。第十九条对事故单位领导人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可酌情减轻处分。第二十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含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十五条从轻处理。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主要责任、安全质量重要责任界定如下:安全质量主要责任:是指参建各方(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其他参建方)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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