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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52 |  大小:88KB

文档介绍
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保证电梯轿厢内各通信运营企业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第十二条?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住宅新安装(移装)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4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第十六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保期不得低于1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应含制造许可证和电梯及其相关部件型式试验证明文件);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电梯部件明细表;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第十七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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