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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本单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可以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本单位不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单位在用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对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安全守则、警示标志、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应急救援标识;(四)设置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证电梯运行期间专人值守,乘客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按钮必须保持有效可靠;(五)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轿厢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无偿为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移动通信设施;(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公共聚集场所电梯每年至少与维护保养单位协同进行1次应急演练;(八)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九)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十)发生事故时立即按照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十一)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电梯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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