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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利院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儿童福利机构childwelfareinstitution政府批准,为孤、弃等特殊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服务于社会儿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3.2 eptedchildren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符合国家孤、弃儿接收程序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供养的自然人。3.3 儿童家庭寄养familyfosterchilden经过规定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和其他有需要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社会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1MZ010—20133.4 寄养家庭fosterfamily儿童福利机构经过规定的程序审核和委托,符合寄养条件的社会最小单位。3.5 寄养儿童childreninfostercare监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委托在社会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父母被剥夺了监护权、监护人缺乏监护照料能力或事实上无人抚养等其他有需要的儿童。3.6 助养sponsorship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民政部门及其儿童福利机构,以捐资或其他方式为儿童提供帮扶养育的行为。3.7 收养adoption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与儿童福利机构被监护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3.8 收养人adopter依法领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中国公民、外国人。3.9 被收养人adoptee由收养人依法收养、不满14周岁的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3.10 孤残儿童护理员orphansanddisabledchildrencareworkers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4 基本要求4.1 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4.3 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建标145-2010相关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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