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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314KB

文档介绍
理性和可操作性。Р6.0.2 规划范围Р规划范围包括建设范围和保护范围。建设范围根据风景区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确定。保护范围是在建设范围基础上,根据风景资源的完整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利用和管理的可行性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Р7 规划水平年与目标Р7.1 规划水平年Р7.1.1 宜选择最近的有完整统计数据的年份作为规划水平年。Р7.1.2 规划水平年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应按以下要求执行:Р——近期为5年以内;Р——中期为6~10年;Р——远期为11~15年。Р7.1.3 规划期限应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Р7.2 规划目标Р7.2.1 规划目标应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方面提出未来发展宗旨,包括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Р7.2.2 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水利风景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Р8 规划布局Р8.0.1 规划布局应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合理协调,在充分考虑各节点之间的空间关系和交通联系基础上,划定功能区,并安排相应的项目和设施。Р8.0.2 功能区应包括出入口(集散)区、游览区、服务区、保护区、管理区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Р1 出入口(集散)区应根据风景区对外交通关系和景观特色来选定位置,通常包括一个主出入口区和若干个次出入口区。出入口区应设置含水利风景区标识的标志物和大门引导游客进出。Р2 游览区应根据自然和人文景观特色进行划定,其内可根据游客的需求设置适宜的娱乐项目。Р3 服务区应根据游客容量合理设置,配套服务设施要完备,应对建筑物高度、密度、材料风格和绿地等提出相应要求。Р4 根据风景区实际情况,可设立生态保护(恢复)区和历史景观区等保护区。规划应明确保护区的位置和范围,并提出相应的保护原则和措施。Р5 风景区单位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区,其相应的设施外观应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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