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六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一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据法定程序,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三十日内应坚守岗位,按甲方规定做好离职前的工作及物品交接,三十日后甲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若乙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