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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意见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的区队长或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采、掘生产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五)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采掘单位逐步实行“四六”作业制。(六)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八)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五、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管理省属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备案。市属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县(区)属及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应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应同时将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六、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的监管与监察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预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预验收通过。请各产煤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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