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际情况;其二,发行人实际发生的退换货行为是否符合协议的相关约定。3、关于退换货的会计处理的问题,会计准则有着明确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调整发行人的营业成本。除了退换货之外,可能还会存在补货的情形,这种情况并不是非常多见,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正常的产品销售处理。三、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新增加经销商的情形、发行人对单个经销商的收入分布情况1、关于经销商的变动以及存续情况,前面已经提到了,项目组需要重点核查报告期经销商的加入和退出情况,同时关注到退出和加入之外,持续保持稳定的经销商的情况。前面已经提到,发行人的经销商可以存在一定的变动,但是不能有大规模的变动,那么也就是说发行人应该保持一定数量和规模的长期合作的经销商和销售数量。可能有人会问,保持持续合作的经销商的比例和销售金额有什么具体要求,个人认为没有这样的具体规定,不过从审核实践来看,这个比例一般都还是很高的。2、发行人申请 IPO 上市一般都会有业绩稳定增长的压力,因而经销模式下我们还要重点关注报告期末新增加经销商的情形,尤其关注一些特殊情形:①经销商新增加数量和规模较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很大,甚至没有这些经销商的贡献就不符合发行条件了。②新增加的经销商大部分是新注册的公司,以前跟发行人从来没有联系,突然之间冒出来的。③新增加经销商的出身也可疑,比如注册地均在发行人注册地周围,经销商的实际控制人可能是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3、关于单个经销商的收入分布情况,这是个比较新鲜的问题,主要思路就是:列示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收入某个区间的(如 1000 万元以上、500-1000 万元)的经销商家数,以及这样的分布报告期内变动情况,以此来说明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在经销商布局和关联上是否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