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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坚持按预算支出指标、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申请拨款办理支出的结算报销业务。(二)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三)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经办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备用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四)充分利用现代化会计结算工具,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监督资金活动。第六章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第十九条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内部资金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将制定的经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报结算中心备案,经费审批人员应相对固定。财务经办员由单位提名,经会计结算中心考核,予以确认。第二十条现金支付范围: (一)差旅费等个人支出; (二)非本单位个人劳务报酬、颁发给非本单位的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及特殊津贴; (三)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款项。(六) 统发工资以外发放的工资性津、补贴。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废或转让)以及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会计结算中心与单位共同管理,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账簿的登记结算,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卡片的登记等实物形态的管理。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账物分管。第二十二条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财务清理、结账和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编制有关移交清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财务会计移交手续。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前的会计档案资料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自行妥善保管。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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