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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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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要外汇局的核准了,没有外汇局的核准件,银行是不会给你办理付汇的。)(一)书面申请(含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二)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 A 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三)有关完税证明。(赚了钱不交税,别想拿走一分钱!)(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七、外资股东分红派息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可凭上市公司董事会分配决议、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入账通知以及相关完税证明直接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注意,第 7 条针对的是股息红利(利润)所得,而不是像第 6 条针对的减持所得或者叫股权转让所得。利润所得属于经常项目,不需要外汇局的核准就可以通过银行直接汇往境外,而转股所得则需要外汇局的事先核准才能汇往境外)八、外资股东将减持或分红派息所得资金缴纳境内税费的,可凭税务局开具的缴税通知书直接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用于境内其他用途的,应按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九、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应按月逐级汇总上报辖内外资股东减持资金购汇汇出情况,并在资本项目汇兑月报表中反映。十、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外汇局分支机构。(通知的相关机构: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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