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1、中国南车其下属 11家三级企业和 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 200 人的限制,所以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8 3、江苏通润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 1,326 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 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 1326 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因此,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 1700 多人, “07年7月协议将原 1714 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 100 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 1.302 元/ 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 10% 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 10% 计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