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总加盟费20%作为赔偿金。4、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如加盟费、货款、罚款等),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向甲方支付日1‰的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5、合同期内,如乙方私自转让特许经营权、超出授权地域范围经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因被舆论负面报道两次以上,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6、乙方故意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十四、合同变更、转让、解除及终止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2、合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同时不得从事承包、联营、租赁等方式的经营。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行使先买权收购其单店。自双方合同解除或甲方收购其单之日起两年之内,乙方不得从事本行业。3、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2)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主体消亡;(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重大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使合作无法继续;(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5)经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本协议;(6)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7)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8)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9)拖欠加盟费或其它约定费用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