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等服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第三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第三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第三十九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