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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发〔2013〕67号《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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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二十六条 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的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公安机关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六)区农林局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上缴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八)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九)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宅基地异地迁建户房屋的审批及产权证办理工作,并免收一切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重庆市万盛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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