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二是农业税纳税登记人数,两者存在差距。建议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人数作为计算人均耕地的人数。④耕地等级问题。市政府3号令中,把耕地按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不同,征地价格不同,且差距较大。为避免征地时农民自行抬高耕地等级,造成争议,建议对开发区耕地等级作出明确具体的划分。⑤土地安置补助费地域调整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征地补偿中的土地安置补助可按地域差别进行调整,县城(城市)下浮5%,建制镇下浮10%,偏远农村下浮25%。开发区所征地虽属桃花江镇范围,但不是中心城区,建议按建制镇下浮10%计算土地安置补助费。⑥被征地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关镇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由于县城关镇包括县城中心区、郊区和农村,建议统一规定,县城中心区征地拆迁房屋实行统一集中安置,其它区域的征地拆迁房屋在规划居民点上实行集中联建或自建。这样可减轻统一集中安置的压力,减少复迁地征地建设的投入。⑦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问题。市政府3号令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交安置单位集中安置使用,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以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建议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统一缴入保险机构。这样,既保证被安置人员征地后有一定的保障,又可减轻集中支付征地款带来的压力。⑧征地价实施期问题。市政府3号令没有规定征地价的实施期,势必会引起农民群众的攀价心理,占地待征、等高价再征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影响土地征用与开发,特别是对开发区的征地,带来巨大的阻力。建议规定一个征地价实施期,以2-3年为宜,即根据被征地情况,按照市政府3号令的规定,计算出征地价格(以村为单位),2-3年不变,期满后,再行调整。3、县政府对开发区新征地价格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根据市政府〔2004〕3号令,计算出的新征地价格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