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审查,报区国土资源、监察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和入股经营安置,鼓励外迁安置和投亲靠友。第十条被征地户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和其他合法土地权属证明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对登记的被征地户的自留地应支付7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户自垦无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户只支付青苗补偿费和6000元/亩的开垦补助费。单位或个人在家庭承包以外以其他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根据发包者与承包者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无约定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其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支付给享有被征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帐管理。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银行贷款、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户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同时将被征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收回,逐级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核减已征收、征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面积。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分配补偿,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户的部分落实到位。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青苗及林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