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费及出差补贴在同一“差旅费”单据上填列。第十八条费用清晰原则。各报销单据上必须注明所属部门。差旅费必须明确填写所属日期及业务内容,交通费写明出差地点、时间、乘坐交通工具、线路和车费,对于统一票价的车票,写明核报金额。严格保管各类费用凭据,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手机费必须写明报销月份和手机号码和职务;业务招待费必须写明招待客户,陪客人员姓名。否则一律退回不得报销。第十九条费用申请原则。出差、业务招待必须事先申请,依据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报销,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事先电话请示。凡招待本公司职工的费用,原则上不得报支,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申请审批后使用。第二十条及时报支入账原则。为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费用报销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因出差等原因,超出报销日期的应写明情况,否则按下列标准: 一、费用发生后,15天内按照费用全额报销; 二、费用发生后,20天内按照费用发生额的80%报销; 三、费用发生后,30天内按照费用发生额的60%报销; 四、费用发生后,35天内按照费用发生额的40%报销; 五、费用发生后,45天内按照费用发生额的20%报销; 六、费用发生45天后,不予报销; 七、当月25日前费用一律在当月30日前报销,凡存在逾期费用全额报销的,财务人员承担补交或追回不应予以报销的部分; 八、特殊情况:车辆使用费每月报销一次,当月费用次月5日前报销; 九、年末所有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销,否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的,必须说明原因,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报销,如超过批准期限将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预申报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数额较大或由于特殊原因而未支付的当月费用,应由各经办人员将经审批报销的单据在每月30日前交财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据此作为费用入账,对未在财务部备案的费用,财务部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