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 者,交纳 1%: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 800 元) 者,交纳 1、 5%;800 元以上( 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 ,交纳 2%;1500 元以上( 税后) 者,交纳 3%。 3、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下岗待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 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2 角。 5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6、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 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8、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 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 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9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1 、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12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二、党费管理 1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每个党员应于当月 20 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后由党支部当月上缴上级党组织。 2 、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支部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街道党工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