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重大隐患未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或未按上级要求及时整改销号的; (六)事故发生后,主要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没有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或下属单位的分管领导3000-5000元的罚款。(一)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相应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的; (二)没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重大隐患未挂牌督办的; (三)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事故发生后,分管领导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有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5000-10000元的罚款。(一)煤矿石门揭突出煤层及过煤门前,项目总工程师未组织专题会议或揭煤放炮时未在调度室指挥的; (二)煤矿石门揭煤、煤巷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前未实现抽采达标的; (三)未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如:不按规定的装药量、进度、作业方式); (四)违反国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规定》和集团公司《防治瓦斯事故五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隐患的。第十二条有下列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之一的,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或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10000-20XX0元的罚款。(一)子(分)公司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 (二)子(分)公司发生民爆物品爆炸、丢失、盗窃事故(案件)的; (三)煤矿项目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四)煤矿项目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事故的; (五)煤矿项目发生煤层自然发火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