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Р11、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矿问责领导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Р12、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全矿进行公示。Р九、事故约谈Р1、约谈内容:Р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Р2、约谈程序:Р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10日内进行。Р(1) 约谈前,由安监科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Р(2)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Р(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Р十、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矿长或矿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事项由安监科负责实施。Р十一、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纪委等部门参加。Р十二、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题,由联合问责小组决定。Р十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Р十四、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安监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РXXXXXXXXXXXXXXXXXXР二〇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