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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定的相应控制措施,应当在计划阶段完成。第二十二条规则第二十三条是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证据管理总体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制定。第二十三条规则第二十四条的所述的舞弊是广义上的定义。委托人舞弊的目的和结果,就是逃避缴税和骗税。税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当把发现和处理委托人舞弊作为重要内容,并注意以下情形: (一)对委托人过高的委托费用以及提供税务筹划、享受税收优惠、税务协商、风险评估等服务时,应当保持警觉,签订合同前应当与委托人高层管理人接触,更深入地了解委托目的和服务目标,以评估委托人逃避缴税、骗税风险; (二)在业务实施中,当发现委托人有舞弊迹象时,应当修改计划,将此事项提升为重大的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并制定针对性的程序,以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三)当有证据表明委托人的确存在舞弊时,应当与委托人高层管理人员接触,明确告知其后果以及委托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当委托人不打算采纳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风险,并考虑是否解除业务约定书。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和分歧的性质,确定分歧的解决程序和方式。意见分歧解决可通过项目负责人解决和专业委员会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解决制度包括分歧处理程序、分歧解决方式、分歧处理记录。分歧处理记录包括:意见分歧的事项内容,意见的内容和持各种意见人员及职务、讨论内容、解决方式。第四节业务复核第二十五条复核级别应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核级别不应少于三级。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第二十六条业务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篇二: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导意见-20XX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导意见(试行)时间:20XX-11-09: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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