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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以变现收入为依据。第四十一条事务所清算中的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在宣布终止前 6 个月至终止之曰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放弃自己的债权; (四)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第四十三条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四条事务所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四十五条事务所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在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财产,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持股比例分配。第十一章财务报告第四十六条事务所应按规定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税务师协会报送财务报表。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四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业务以及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培养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表以前发生的对事务所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惺惺惜惺惺 xXXXX 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四十九条事务所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制定若干内部贿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本制度自事务所批准成立之同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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