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负责建立评委库,校内组织招标开标前,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处共同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五)与监察处一起,参与校内开标、评标工作,参与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参与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的采购洽谈工作;参与全过程,不担任评委; (六)将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报送的评标结果,按审批权限呈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批复招标项目承办单位; (七)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会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议研究解决。第五条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起草部门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并起草招标文件; (三)凭立项批文(附项目论证报告)和招标文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招标申请; (四)按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所确定的招标方式,与省市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接洽,或直接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或提名潜在投标人; (五)参与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参与确定投标人; (六)如需要,负责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标前答疑会,负责招标文件的释疑,负责组织考察小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处备案; (七)如需要,负责制定标底,会同监察处,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标前,参与确定评委和主任委员名单,并通知评委;做好保密工作; (九)负责组织校内开标、评标工作,负责由省、市招标办主办的招标项目的申请及开标、评标的沟通与协调等工作,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组织在规定的限额内的竞价洽谈和单一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