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零售药店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如有未严格按照GSP规定进行药品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四)?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结合,加大惩治力度,对销售假劣药“零容忍”。要依法严罚重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屡教不改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强检查次数,让他们没有继续生存的空间。(五)?加强同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公、检、法是药品监督执法的坚强后盾,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吋移交公安,对于拒不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其他企业对药品监督执法有所畏、有所惧;对于涉嫌非法行医行为的,配合卫生部门予以取缔;对于有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者,及时提交广告管理机关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六)强制退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因管理不善达不到法定的开办条件,特别是极个别药品零售企业甚至为了生存铤而走险,不惜销售假药的,对在一定期限内经监督整改仍达不到开办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一定程序,强制其退出市场,收冋其许可证。三、建议(一)?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增加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的有关内容。(二)?建议国家出台有利于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的相关政策。在现行的医药不能分开的制度下,新医改政策使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基本药物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不能享受,也就意味着贴本。药品零售在不能赢利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可能铤而走险、违法经营.给监管带来难度,从而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潜在的隐患。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8届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