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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刑事诉讼论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四章第八节专门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但该章节仅解释了什么是刑讯逼供,以及什么属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仅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证人证言如果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具体规定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经辩护律师提出后又不能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时,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该种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也没有具体进行规定。首先,我们应当把证据按照证据类型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具体证据的要求进行分析,作出判断。比如:把证据按照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进行分类,再按照具体的排除方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如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与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所称的讯问时间是否一致,是否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方法;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存在无法补正和无法做出唯一结论的解释等情形;讯问笔录的记载是否与录音录像资料相一致;录像中记录人员是否确实在记录。以便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材料。РРР第五,一般公诉机关在进行提起公诉时并不提交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当提供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供,但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最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进行申请。第六,关于不公开审理的问题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由于目前尚没有律师在庭前会议上所做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引,以上观点系本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近两年来,结合具体的刑事诉讼业务而进行的思考和总结。РРР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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