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村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A)发放。村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开具相关票据。申请人必须在协议和票据上签字盖手印。(九)登记。发放'‘互助金”后,管委会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管理。第十八条捐款管理。管委会组织人员对“互助金”进行宣传推广,号召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互助金”,拓宽筹资渠道、吸收社会各界捐款,主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建立捐款公示制度。管委会对每年捐款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至少公示一次。(二)宣传推广、筹集资金。管委会要积极广泛开展宣传,传播红十字会“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理念,积极筹集资金,将“互助金”做大、做强”。第十九条借款管理。村管委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管理,主要落实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管委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借款到期前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填写《长顺县红十字会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借款跟踪检查表》,检查表归入档案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有权及时收回借款。(二)?到期催收。建立借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借款提前I个月按村民小组逐户抄列催收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三)?到期管理。借款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管委会申请办理延期的,管委会应终止其各方面的资助,逾期借款归还后方可继续向其发放借款或进行其他资助。对借款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按照不良借款进行管理。对逾期恶意不归还者保留法律追究的责任。第七章罚则第二十条在办理“互助金”实施过程中,若违规违纪造成资金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若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不足之处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由管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顺县鼓扬镇爱心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