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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四)?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轻微违法行为。(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出现竞合。(六)?处罚是否恰当。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罚。(七)?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等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A)手续是否完备。(九)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七条案件经合法性审查后,法规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专卖部门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专卖部门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专卖部门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专卖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专卖部门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超过追究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案件审查人员提出的补正或纠正意见,专卖部门应及时办理,并提交法规科重新审查。第九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罚款2千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复杂的案件,应提交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法规科与专卖部门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O—四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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